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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學院公章使用管理規定

時間:2013-09-27 11:24:38  浏覽:

航海學院公章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使學院公章管理規範化、制度化,保證公章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權限和範圍,嚴格審批程序,規範用印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各系、辦領導和輔導員應高度重視公章管理與使用工作,規範遵守本規定。公章監管人員要增強法律意識和責任感,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三條 學院公章由學院辦公室統一管理、保管。

第四條 公章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公章由學院辦公室主任負責掌管。未經學院領導批準,不得随意交給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需經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并嚴格交接手續。

第五條 學院公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學院辦公室,公章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準,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以外地點使用,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六條 掌管公章的人員要自覺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業務素質,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嚴禁以印謀私,損害學院利益。
第七條 公章的使用要嚴格控制範圍、規格。嚴禁濫用公章發函、出具憑證。

第八條 各類證明材料則必須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各類集體、個人申報材料,均需各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後,方可加蓋公章。

第九條 對内、對外發放的各種證件、證明需加蓋學院公章時,須由頒發證件、證明的部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蓋章。

第十條 學生如需學院出具在讀證明、學曆證明、畢業證明等有關證明時,應經相關領導審核并出具相關證明後,并出示學生個人學生證、身份證等證件,方可蓋章。除此之外的其它證明、申請等均由各部門出具證明并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後,方可蓋章。

第十一條 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确需開具的,必須經院領導同意後方可開出,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第十二條 使用公章,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院辦公室負責解釋。

2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