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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app首页海運學院獎助學金評審辦法公示

發布者:劉宇然  時間:2020-06-18 16:55:59  浏覽:


 

為确保學生國家獎、助學金在學院評選(定)過程進一步公平、公正、公開,根據學校相關文件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學院拟制定《太阳集团app首页海運學院獎學金評審辦法》(附件一)及《太阳集团app首页海運學院本科生助學金管理辦法》(附件二),現予以公示。

若對此辦法有建議及意見,可将相關建議及意見發送至郵箱hyxg107@gdou.edu.cn,聯系人:劉老師 13794381759

公示時間:5個工作日(2020618 -2020624日)

 

 

 

                               海運學院

                  2020618

 

 

 

 

 

 

 

 

 

附件一

 

太阳集团app首页海運學院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學生奮發向上,努力學習,促進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财〔200724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财教〔20079号)和《太阳集团app首页獎學金評審辦法》(校學生〔201924号)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及其他專項獎學金。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由學校出資設立,其他專項獎學金由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捐資設立或由學校出資臨時設立。

第三條 獎學金評審、發放以及其他專項獎學金的設立等由學院評審報學生處統一歸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學生。

第五條 學院獎學金的标準、比例和評審條件。

(一)國家獎學金:

1.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2.具體名額由廣東省教育廳下達。

3.基本條件:

1)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學生;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無挂科,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别突出,學習成績和綜合測評均排名在全班前10%。

4.名額分配:

原則上各年級平均分配,出現多餘名額時高年級優先。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

1.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2.具體名額由廣東省教育廳下達。

3.基本條件:

1)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學生;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無挂科,學習成績和綜合測評均排名在全班前30%;

6)家庭經濟困難,通過困難認定,生活儉樸;

7)當學年未獲得國家獎學金;

8)未獲得過國家勵志獎學金、社會類獎助學金的同學優先。

4.名額分配

原則上各年級平均分配,出現多餘名額時高年級優先。

(三)優秀學生獎學金:

1.優秀學生獎學金一等獎每人每學年2000元,二等獎每人每學年1000元,三等獎每人每學年800元。

2.優秀學生獎學金以學院為單位評定,享受人數不得超過全院學生人數的30%,其中,一等獎為3%,二等獎為7%,三等獎為20%。學院可在同年級同專業的範圍内适當調整各班之間的比例,調整後當學年一、二、三等獎學金的獲獎人數比例不超過本學院同年級同專業學生的可評獎相應的人數比例。

3.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法律,模範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道德品質良好,熱愛集體、團結同學,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社會實踐。

2)熱愛所學專業,勤奮學習,成績優良、無挂科,有較強獲取和運用知識的能力。其中,優秀學生獎學金一、二等獎獲得者,其綜合測評排名應在全班前15%,學業平均成績應在80分(平均學分績點為3.0)及以上;優秀學生獎學金三等獎獲得者,其素質綜合測評排名應在全班前35%,學業平均成績應在75分(平均學分績點為2.5)及以上。

3)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文藝活動,有良好的生活習慣,身心健康。

(四)其他專項獎學金:

1)其他專項獎學金金額與條件按其所設立的專項獎學金評審細則确定;

2)名額分配原則參考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辦法;

3)未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及其他社會類獎助學金的同學優先。

第六條 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畢業學年不再進行獎學金評審。

第七條 獎學金評審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嚴守标準,甯缺毋濫的原則。

第八條 獎學金評審程序。

(一)國家獎學金評審程序:

1.每年秋季,學院根據學生處安排和學院實際情況,确定國家獎學金的名額分配,經評審領導成員會議通過後下發評審通知,由學院組織評審;

2.學生向班級申請并填寫《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3.由各班級組織班級評委會進行推薦并報學院評審;

初評結果在學院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将獲獎學生材料報學生處,學生處審核彙總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再及時上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程序:

1.每年秋季,學院根據學生處安排和學院實際情況,确定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名額分配,經評審領導成員會議通過後下發評審通知,由學院組織評審;

2.學生向班級申請并填寫《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3.由各班級組織班級評委會進行推薦并報學院評審;

4.由學院評審小組審評并确定名單

初評結果在學院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将獲獎學生材料報學生處,學生處審核彙總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再及時上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三)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審程序:

每年秋季,學院應按照《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暫行辦法》的規定,完成好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工作,根據專業年級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結果進行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定,初評結果要在本學院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将獲獎學生材料報學生處審核,學生處審核彙總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四)其他專項獎學金評審程序根據所設立獎學金的評審細則。 

第九條 獎學金的發放由财務處負責。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享受各類獎學金:

(一)當學年體質健康标準沒有達到合格等級以上者;

(二)當學年有補考課程者

(三)當學年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

(四)欠交學費、住宿費、教材費者(因家庭經濟困難,已辦理暫緩交費手續的除外)

第十一條 每學年各項評獎結束後,由學校發文表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運學院學工辦負責解釋。

 

 

 

 

 

 

 

 

 

 

附件二

 

太阳集团app首页海運學院助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助學金的管理,更好地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财教〔200792号)及《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财政廳關于加強高校學生精準資助工作的通知》(粵教助函〔201848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财教〔20079号)和《太阳集团app首页本科生助學金管理辦法》(校學生〔201942号)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助學金是指國家助學金及其他專項助學金,其中,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其他專項助學金由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捐資設立或由學校出資臨時設立。

第三條 學校助學金用于資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專款專用。

第四條 學校助學金評審、發放以及其他專項助學金的設立等由學院評審報學生處統一歸口管理。
 

第二章 資助标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學校助學金資助标準、名額和基本申請條件。

(一)國家助學金

1.國家助學金平均補助标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2.名額由省教育廳下達。

3.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生活儉樸,當學年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其他專項助學金

1)其他專項助學金标準、條件按其所設立的專項助學金評審細則。

2)名額分配:

1.根據其他專項助學金評審細則;

2.各年級平均分配的前提下優先高年級同學;

3.未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同學優先,原則上同一學生隻能獲得一項專項助學金。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享受各類助學金:

(一)當學年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

(二)欠交學費、住宿費、教材費者(因家庭經濟困難,已辦理暫緩交費手續的除外)
 

第三章 申請、評審與發放

第七條 助學金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同一學年同一學生原則上不重複獲得2項以上學校助學金。

第八條 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學年評定一次。

第九條 助學金評審程序。

(一)國家助學金:

1.每年秋季,學院根據學生處安排和學院實際情況,确定國家獎學金的名額分配,經評審領導成員會議通過後下發評審通知,由學院組織評審;

2.學生向班級申請并填寫《國家助學金申請審批表》;

3.由各班級組織班級評委會進行推薦并報學院評審;

初評結果在學院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将獲助學生材料報學生處,學生處審核彙總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再及時上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二)其他專項助學金評審程序按所設立助學金的評審細則。

第十條 助學金的發放由财務處負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