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app首页海運學院助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助學金的管理,更好地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财教〔2007〕92号)及《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财政廳關于加強高校學生精準資助工作的通知》(粵教助函〔2018〕48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财教〔2007〕9号)和《太阳集团app首页本科生助學金管理辦法》(校學生〔2019〕42号)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助學金是指國家助學金及其他專項助學金,其中,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其他專項助學金由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捐資設立或由學校出資臨時設立。
第三條 學校助學金用于資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專款專用。
第四條 學校助學金評審、發放以及其他專項助學金的設立等由學院評審報學生處統一歸口管理。
第二章 資助标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學校助學金資助标準、名額和基本申請條件。
(一)國家助學金
1.國家助學金平均補助标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2.名額由省教育廳下達。
3.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生活儉樸,當學年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其他專項助學金
(1)其他專項助學金标準、條件按其所設立的專項助學金評審細則。
(2)名額分配:
1.根據其他專項助學金評審細則;
2.各年級平均分配的前提下優先高年級同學;
3.未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同學優先,原則上同一學生隻能獲得一項專項助學金。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享受各類助學金:
(一)當學年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
(二)欠交學費、住宿費、教材費者(因家庭經濟困難,已辦理暫緩交費手續的除外)。
第三章 申請、評審與發放
第七條 助學金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同一學年同一學生原則上不重複獲得2項以上學校助學金。
第八條 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學年評定一次。
第九條 助學金評審程序。
(一)國家助學金:
1.每年秋季,學院根據學生處安排和學院實際情況,确定國家獎學金的名額分配,經評審領導成員會議通過後下發評審通知,由學院組織評審;
2.學生向班級申請并填寫《國家助學金申請審批表》;
3.由各班級組織班級評委會進行推薦并報學院評審;
初評結果在學院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将獲助學生材料報學生處,學生處審核彙總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再及時上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二)其他專項助學金評審程序按所設立助學金的評審細則。
第十條 助學金的發放由财務處負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太阳集团app首页海運學院
2019年6月26